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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林业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林业局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109日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区林业局

木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权利);按时办结。

分管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区林业局

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林政股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权利);按时办结。

分管林政局长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林业局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2. 初审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林业工作站站长

 

3. 复审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林政股股长

 

4.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核决定。

局分管领导

 

5. 送达阶段责任: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发布公告。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区林业局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日国务院发布,19925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 初审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林业工作站站长

 

3. 复审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林政股股长

 

4.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核决定。

局分管领导

 

5. 送达阶段责任: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发布公告。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

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

责任人

 

6        

区林业局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621日国务院批准,19857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分管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区林业局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行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权利);按时办结。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区林业局

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木材经营加工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对不具备条件的木材加工、经营者核发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3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发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区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1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野保站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权利);按时办结。

分管局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采集证;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25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区林业局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登记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林地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权利);按时办结。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区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生态公益林采伐)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72 第十八条 :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林政股股长或副股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委托业务股室进行监管。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区林业局

野生植物采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许可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5.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审查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第十三条:“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利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当年的采集限额,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计划地组织采集利用。 跨县采集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到采集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日国务院批准,19923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或个人从事野生植物采集许可、陆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区林业局

食用林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    

区林业局

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6    

区林业局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附加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    

区林业局

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或混放储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    

区林业局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    

区林业局

未依法持有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有关证件,货证不符,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或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    

区林业局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1    

区林业局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    

区林业局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3    

区林业局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4    

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5    

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6    

区林业局

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7    

林业局

在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8    

区林业局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9    

区林业局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0    

区林业局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1    

区林业局

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2    

区林业局

擅自转让不能转让或者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3    

区林业局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4    

区林业局

森林资源转让期限届满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5    

区林业局

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6    

区林业局

森林资源转让后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7    

区林业局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8    

区林业局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9    

区林业局

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0    

区林业局

非法采伐、毁坏、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1    

区林业局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2    

区林业局

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3    

区林业局

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4    

区林业局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5    

区林业局

擅自调运疫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6    

区林业局

未在疫木加工安全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7    

区林业局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8    

区林业局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9    

区林业局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运输证明、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0    

区林业局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1    

区林业局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2    

区林业局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3    

区林业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4    

区林业局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5    

区林业局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级重点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6    

区林业局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7    

区林业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8    

区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9    

区林业局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0    

区林业局

对非法围(开)垦湿地,擅自采砂,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废弃物,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擅自新建建筑物,破坏重要实地检测设施及场地等破坏重要湿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1    

区林业局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2    

区林业局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3    

区林业局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4    

区林业局

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者违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5    

区林业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6    

区林业局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7    

区林业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8    

区林业局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9    

区林业局

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合法,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0    

区林业局

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1    

区林业局

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2    

区林业局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3    

区林业局

擅自引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4    

区林业局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5    

区林业局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6    

区林业局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7    

区林业局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8    

区林业局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9    

区林业局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0    

区林业局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商品房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1    

区林业局

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森林公园内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2    

区林业局

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当事人伪造、涂改证据或指使、胁迫、诱骗、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3    

区林业局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4    

区林业局

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5    

区林业局

非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6    

区林业局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7    

区林业局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8    

区林业局

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擅自采伐疫木,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9    

区林业局

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0    

区林业局

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1    

区林业局

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2    

区林业局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3    

区林业局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4    

区林业局

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5    

区林业局

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6    

区林业局

对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7    

区林业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8    

区林业局

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9    

区林业局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0   

区林业局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1   

区林业局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业务股室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移送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审查立案;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对自己发现或者接受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立案。

各业务股室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 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2   

区林业局

查封或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口头催告通知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2]  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3   

区林业局

代为补种因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而遭到毁坏的森林、林木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4   

区林业局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5   

区林业局

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6   

区林业局

封存、销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7   

区林业局

代为除治林业经营者未按限期内除治的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8   

区林业局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其原状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9   

区林业局

代为恢复擅自以围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的重要湿地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0   

区林业局

权限内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1   

区林业局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2   

区林业局

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3   

区林业局

代为补种盗伐、滥伐森林的树木或者其他林木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4   

区林业局

封锁、消灭疫区的植物检疫对象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5   

区林业局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6   

区林业局

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森林火灾应急措施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7   

区林业局

强制销毁不合格的林产品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8   

区林业局

 在禁止生产区内不得采集、生产特定食用林产品或者建立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9   

区林业局

封存、销毁未达到处理要求的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 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0   

区林业局

育林基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1   

区林业局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2   

区林业局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3   

区林业局

森林植物检疫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4   

区林业局

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5   

区林业局

植物检疫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6   

区林业局

调运检疫补检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 公示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等的;

2.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3. 擅自缓收、减收、免收应缴费用的;

4. 擅自将收费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 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非罚没收入或者其他款项的;

6. 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收费款项的;

7. 将收费款项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

8. 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

9.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调整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以外的其他账户的;以罚没收入名义收缴应缴非罚没性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款项的;隐匿、截留、占压、坐支、挪用和私分应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的;转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 受理阶段责任:缴费人申请缴费的,予以受理,并按缴费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应缴金额。缴费人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有关费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收费立项文件的规定执行。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按确定的金额向缴费人收取费用。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出票阶段责任: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 缴库阶段责任:将执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或者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财务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履行缴费义务。

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7   

区林业局

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的确定

 

行政确认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种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5.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第五条:“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条件中从业资格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种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条件中从业资格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4. 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

 
 

128   

区林业局

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认定

 

行政确认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种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5.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和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产品产地调查监测结果,对林产品产地因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及其他涉及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生产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地名、面积、四至界限和禁止生产的林产品种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条件中从业资格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种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许可条件中从业资格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4. 事后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

 
 

129   

区林业局

表彰、奖励在湿地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0   

区林业局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林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林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1   

区林业局

表彰、奖励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2   

区林业局

表彰、奖励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64号修正,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一)建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树木园、植物园等,在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三)发现新的植物种和新的用途者;(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3   

区林业局

表彰、奖励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核报区政府)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防火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防火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4   

区林业局

奖励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灾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提出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合理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5   

区林业局

表彰、奖励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第三十二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植物检疫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6   

区林业局

奖励及时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7   

区林业局

奖励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8   

区林业局

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9   

区林业局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核报区政府)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营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营林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0   

区林业局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核报区政府)

 

行政奖励

1. 起始阶段责任:公布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依据评审条件要求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 不符合评先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选的;

3. 未按照评先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

4. 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评先条件对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评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报经领导批准后,确定为正式人选。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责任:印发文件并公开信息。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1   

区林业局

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检疫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 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增设、变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 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 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第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2   

区林业局

狩猎证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予以确认的;

4.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理由的;

5. 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确认决定的;

6. 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7.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 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年审的决定。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年审的,将结果在《野生动物狩猎证》予以记录;不予确认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3   

区林业局

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内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 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的,制作《发放通知单》。

经办人

 

5.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4   

区林业局

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国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赣财农〔200585号)第六条: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的制项目文本工式四份,向主管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县林业局,设区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项目文本工式三份汇总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国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国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5   

区林业局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二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6   

区林业局

湿地生态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7   

区林业局

森林年采伐限额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二十八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8   

区林业局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的;

4. 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6.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                   

8. 在许可和监督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十六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49   

区林业局

对松香、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凭证实施查验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实施检疫证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凭证和出入省境的属于法定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产品进行查验。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项:“木材检查站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松香、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凭证实施查验,并对出入省境的属于法定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实施检疫证的查验。”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0   

区林业局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防火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防火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1   

区林业局

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流转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法》第十三条: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六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2   

区林业局

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29号)第四条:

《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3   

区林业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4   

区林业局

对林业经营者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5   

区林业局

依法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发布,2012年省政府令199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6   

区林业局

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及相关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第五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7   

区林业局

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第十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8   

区林业局

在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的地区开展植物检疫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七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森防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59   

区林业局

对利用疫木加工板材、人造板、造纸的定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三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0   

区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8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自然保护区制作、使用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实施监督管理,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应责令纠正。”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1   

区林业局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2   

区林业局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3   

区林业局

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号)第二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4   

区林业局

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5   

区林业局

行政区域内省保障性苗圃苗木质量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林造字〔2014103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种子法》对省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6   

区林业局

重点工程造林的种苗生产指导、质量监督、调剂供应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对列入应施检疫的 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的检疫进行。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林造发[2014]5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工程造林的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重点工程造林的种苗生产指导、质量监督、调剂供应等工作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种苗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7   

区林业局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国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林规发〔2010266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国改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8   

区林业局

对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林场发〔200631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凡发现违反本办法使用的,一律责令其纠正。”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69   

区林业局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野保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70   

区林业局

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71   

区林业局

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行政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下令第172号)第二十五条:

 

2. 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对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林政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

 

172   

区林业局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申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 违法违规作出项目扶持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

 

2. 审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

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

 

4. 审批阶段责任: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5. 下达阶段责任: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3   

区林业局

因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申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明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 违法违规作出项目扶持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2. 审查阶段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3. 审核阶段责任: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

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

 

4. 审批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厅、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5. 下达阶段责任: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4   

区林业局

森林火灾案件调查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森林火灾调查评估。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第四十一条: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

 

2. 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林业调查技术规程对受害森林面积、蓄积量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填写有关调查表格。

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材料,出具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报告。

局分管领导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5   

区林业局

划定森林防火区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 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各业务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各乡(镇)政府划定森防火区,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分管领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划定防火区的监督,确保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6   

区林业局

责令立即停止在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 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十四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4.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

 

5.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6.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177   

区林业局

责令改变未达到处理要求的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用途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 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2. 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4.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

 

5.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6.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负责人

 

178   

区林业局

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准备阶段责任: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对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以及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发布,2012年省政府令199号修订)第六条第三项:“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2.收集阶段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并按法定要求,做好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各业务股室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9   

区林业局

公益林受灾迹地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审核和检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公益林受灾迹地植被恢复作业设计审核。

各业务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保险理赔流程和赔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林计字〔2012323号):

 

2.考核验收责任:对公益林受灾迹地植被恢复作业设计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

各业务股室负责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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